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
第十三条: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预算单位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一)基本建设资金......(三)财政预算外资金......(十)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十一)住房基金。(十二)社会保障基金。(十三)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十四)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十五)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第二十八条: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齐全,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二)专用存款账户。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存款人资金管理有特殊需要的,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可以为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或资金性质,但专用存款账户的预留签章应与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3.《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核准制度:......(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以下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相一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申请人资金管理有特殊需要的,申请人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可以为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或资金性质,但专用存款账户的预留签章应与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一致。